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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教育活动策划目标表述应注意的事项

发表时间:2021-03-26 16:58

(1)关于教育活动目标陈述的应是幼儿通过教育活动活动之后,他们在体智德美等方面的能力和情感、行为技能方面的变化
    教育活动目标不应陈述“教师做什么”,因为教育活动目标预期的是幼儿的学习结果,用“教师应该做什么”的语句陈述,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再者,如果教育活动目标陈述的是“教师应该做什么”,如“教育幼儿热爱劳动和爱惜劳动成果”,那么教师“教育”过了,他的目标就达到了,至于幼儿的情感是否发生了变化,能不能经得起测量和检查,以教师的行为陈述的教育活动目标是不要回答后面的问题的。
    教育活动目标与我们以前写教案时所写的“教学要求”是不一样的,“教学要求”写的是“教师应该做什么”,而教育活动目标所写的则是“幼儿……”。这也反映着一种观念的转变,即由原来的关注教师的“教”,转向关心幼儿的“发展”。
(2)教育活动目标的陈述要尽量用具体、明确的,可观察、测量的行为术语
    陈述预期幼儿要获得的学习结果,而应尽量避免使用含糊的和不切实际的语言陈述教育活动目标。因为教育活动目标是以具体明确的表述方式说明幼儿完成学习任务以后要达到的“目的地”,如不能清楚地表达幼儿要达到的目的地,那么,幼儿很可能会抵达另一个地点,甚至走错方向。目标不明确,对确定教育活动内容、对教育活动过程与教育活动策略的安排以及对学习结果的评价都是不利的。如,有位教师在写生活活动的教育目标时这样写“培养幼儿的独立生活能力”,这样表述的教育目标,一是,过于含糊且不具有可测量性和可操作性,对教育实践不具有指导意义;二是,它所反映的“培养”是“教师应该做什么”,我们应该把它改为“学会独立地穿脱衣服/吃饭/上厕所……”,这样的目标就比较具体,有可观察性和可测量性,同时对教育活动的具体实践也具有指导作用。制定具体、可测量的教育活动目标的目的,一是,使整个教育活动过程目标明确,有利于教育活动的开展;二是,更好地对教育活动的结果进行评价。
(3)教育活动目标的陈述应反映学习结果的层次性
    如,华东师范大学的邵瑞珍教授认为,认识领域的教育活动目标一般反映记忆、理解、运用三个层次,不能把教育活动目标都笼统地陈述为“掌握……”,因为这样的教育活动目标不够具体,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就不易操作。在制定教育活动目标时,我们还可以参考布卢姆的教育活动目标分类学的划分方法。
(4)对需要长时间的教育活动才能达到的教育活动目标,在具体教育活动中表述一定要慎重
    如,情感、态度、能力、行为习惯、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教育目标,一般而言不是一次、二次教育活动所能达到的,并且它比认识、技能领域更内在些,所以要把它们具体化为可观测的行为确实不容易。?就要看遇到这些教育目标时,教师只要明确规定幼儿必须参加的活动,而不必精确规定每个幼儿应从这些活动中习得什么。如“升国旗唱国歌”这样的教育活动,我们规定幼儿在升国旗唱国歌的过程中的态度、表情、行为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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